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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人被判刑案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来源:华昊企管   发布时间:2022-06-14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发生事故先追责直线管理人员!
案例一:无人伤亡,分管设备副总、生产技术部经理、设备部经理等4人被追刑责
2021年5月6日3时13分许,位于宁波市北仑区青峙化工园区的宁波某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作业三部20万吨/年乙苯-苯乙烯装置发生一起爆燃事故,事故造成乙苯-苯乙烯装置区严重受损,周边企业部分建筑物门窗等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3.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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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进行苯塔顶蒸汽发生器管束更换作业后,封头法兰面紧固不到位,部分螺栓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质量检查和耐压试验,未进行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直接投入运行,苯塔顶蒸汽发生器封头管箱侧垫片密封失效,封头内高浓度苯烃化液(苯含量98.91%)从法兰处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高温蒸汽管道发生爆燃,装置管路破裂易燃物料泄漏燃烧。经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建议4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分别是:
靳某相,分管设备副总经理。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某,总经理助理兼生产技术部经理。在明知无苯塔系统开停工方案的情况下,对未经安全条件确认就投入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止;在事故调查期间,参与伪造《ER26201/ER26202管束更换停工方案》。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陶某,设备部经理。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崔某昌,设备检修队维修班组长。其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议给予总经理瞿滨、设备部专职安管员刘红军行政处罚。此外,相关企业和单位也被给予行政处罚或处理。
案例二:无人伤亡,总经理、生产部副部长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
2020年1月14日下午1时40分许,广东珠海高栏港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重整与加氢装置预加氢单元发生闪爆,暂未发现人员伤亡。从市民拍摄的现场视频可以看到,爆炸现场火光冲天,浓烟滚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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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由市安委办牵头组成事故评估组,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金湾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共11人参加评估工作。事故评估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评估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谭某军,公司总经理
处理建议: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0年7月,被高栏港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区公安分局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曹某,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
处理建议: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0年7月,被高栏港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区公安分局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三:4人追刑责,广东“7·22”爆炸事故
2021年7月22日10时26分许,茂名高新工业园西南片区广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甲类A车间R1202反应釜发生爆炸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事发反应釜解体,爆车间及车间内反应设备、管道和建筑物框架严重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174074.58元。
直接原因:
公司首次试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时,冒险采用未经审查同意的工艺流程,擅自改变投料顺序,降低反应温度,严重超量使用催化剂(硫酸)进行试生产,造成反应失控,物料从反应釜人孔高速喷出,形成的雾状易燃气体在空气中达到爆炸极限,遇到雾状物料相互高速磨擦撞击产生静电放电的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随即反应釜爆炸解体、生产车间发生多次燃爆,造成车间建筑物及车间内设备、管道、设施严重损毁。
事故追责:
1.林某官,公司厂长兼总工程师,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的生产方案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且未经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但仍然提交会议研究讨论并提交审批;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过程中,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过氧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顶岗操作;在具体进行操作时,在DCS系统手动往R1202反应釜夹套加冷却水(目的是要降低反应釜内物料温度),将叔丁醇调节阀开度由44%增加到54%加快了叔丁醇投料速度,造成反应失控,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2.林某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有成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通过的生产方案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同意生产未经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生产方案;未制止擅自改变工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3.朱某,公司总经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对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的操作规程、生产方案、工艺流程等安全教育培训;审核同意的生产方案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且未经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未制止擅自改变工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四:车间主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2019年5月10日9时许,在某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机修工张某1在加装排水管上的闸板阀过程中,违章擅自进入封闭的污水池彩钢房,后中毒坠入池内引发事故,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房自来、钱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该事故造成张某1、房自来、钱某死亡。经鉴定,张某1心血中检出硫化氢及甲硫醚,房自来心血中检出甲硫醚,钱立忠心血中检出甲硫醚,分析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氢气体的过程,死亡原因为溺死。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某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房自来、钱某进入有限空间内救人前没有及时告知配戴防毒面具,造成房自来、钱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内溺亡,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俊安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了其罪行。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某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俊安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俊安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金俊安自首及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和解等情节,对被告人金俊安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金俊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五:车间出事故,班组长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事故案例:贾某担任南京一公司的电焊组组长期间,因招聘不具备焊工资质的工人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且未向上级部门或项目组报备,致使舒某独自一人在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
最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贾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六:员工被卷入机器身亡,厂长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
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某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上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业时手臂被梳毛机辊轮卷入导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赵学松作为常熟市某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失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覃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伤死亡。案发后,常熟市某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案发后,被告人赵学松于2020年2月24日经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七: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10人被追刑责
2019年3月31日,苏州昆山市昆山某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机加工车间外一存放镁合金碎屑废物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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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一张动火票,没出事故,总经理也被拘留
2020年8月8日8时30分许,天津某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二号装卸车站台原有弃用管线进行电气焊作业。公司总经理韩某、储运部负责人赵某某、安监部负责人刘某、机电部负责人(现场监火员)马某某违规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随后,电焊工唐某某进场作业,现场监火员马某某擅自离开现场。经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前期调查,确认该作业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随着新《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的实施,2022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用倒逼机制,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不只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更是主要负责人,全体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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